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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四川泸州一场荒唐的婚外情引发的闹剧

  夫妻不仅仅只是爱的结合,同时也是一种严肃的法律关系,之所以夫妻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是因为他们同属于利益和亲情的共同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已经成为婚姻的一大杀器,有人甚至会在去世前将所有的财产以遗赠的形式分配给小三。以轰动一时的经典案例“四川泸州二奶案”为例,此案被誉为中国第一公序良俗案。

  1963年,黄某与蒋女士结婚。由于蒋女士患有不孕不育症,夫妻二人收养一子小黄。原本因为收养之事,两人的关系便有些僵硬。直到后来,黄某遇到一妙龄女子小张后移情别恋,公然与小张同居生活,俨然一副夫妻的模样,甚至让周围的邻居误以为两人是夫妻关系。而这一不道德关系,也让他们夫妻二人的婚姻家庭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直到黄某突然患上了癌症,小张一直尽心尽力地伺候在病床前,而蒋女士可能由于对丈夫的愤恨,并没有照顾过他。最终黄某立下了遗嘱,内容大致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名下房产出卖后一半的钱财(房产一共价值8万元)、一部手机赠与朋友小张,并由她安置我去世后的丧葬事项。

  这一遗嘱(遗赠)协议经过了公证处的公正,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在黄某去世后,小张就拿着协议准备履行,却发现蒋女士扣押了房产所得,而且连骨灰都不肯给她。小张一怒之下将原配蒋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履行这份遗赠协议。

  (本案发生于2001年,适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

  那么,作为小三的小张,有权获得上述财产吗?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小张与黄某之间的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根本不能为社会所容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黄某与小张之间的关系既不符合公序良俗,而且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小张与黄某一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并且他们的行为足以让周围人误解,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的情形。

  基于重婚这种行为而制定的遗赠协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行为。因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用通俗的话来说,公民在做事时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也要遵守社会道德。

  除了公序良俗外,事实上这一遗赠协议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黄某将财产分配给小三,已经侵犯了原配蒋女士作为夫妻所享有的继承权利,因此该遗赠协议是不合法的。

  以上是从遗赠背后的内涵来解析,从遗赠本身的内容来看,这份遗赠基本不可能履行。因为遗赠中提到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等并不属于黄某一个人的财产,其中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抚恤金是死者家属所享有的财产,因此黄某无权一个人支配,没有资格写进自己的遗赠协议中。

  除此之外,黄某还提到了名下一处房产。这套房产是在订立遗赠协议前售卖的,当时黄某与蒋女士共同和买家办理了手续,拿到了买卖房屋所得的8万元。随后,在他们的儿子小黄结婚时,夫妻俩给予3万元作为买房的启动资金,后来这笔钱又被分出去一部分用于其它事项。

  在黄某写遗赠协议时,其实这笔钱早就少于其承诺的一半(也就是4万元),黄某名下没有足够履行的财产,因此这项遗赠条款是虚假的,根本无法完成。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请求,这份遗赠协议是无效的。

  以上是法院的判决及相关法律,不过事实上,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来分析,“公序良俗”一说其实并不能站住脚。因为我国有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被写在《民法通则》上,而有关于遗赠协议的规定写在《继承法》上。

  《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的规定是广泛的,属于法律原则;《继承法》中有关于遗赠的规定则是具体的,属于法律规则。从这一角度来说,司法审判应当先规则、后原则,当规则完全穷尽后仍旧无法判断案情,再以原则来判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继承法》为特殊法,《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在司法审判时,应当遵从“先特殊后一般”的规定。

  不过,我们并不能就此否定该案的判决,因为学术并不完全能够运用至实际。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除了法律、案情外,法官还要考虑到更多因素,如该案对社会的影响。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假如该案最终以小张这样一个小三胜诉,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民众会认为,“包二奶”“养小三”被法律肯定,是“正义的一方”,这样会助长社会上同样道德败坏的小三们。而作为无过错方的原配们,将会因此对婚姻感到恐慌和不安。

  因此,为了大众正义感的实现,也为了打击婚内出轨这种不道德行为,蒋女士必须是获胜方。如果她失败,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失败,而是无辜群体的失败,整个社会的失败。我们也可以联想一个反例——“彭宇案”,正是由于彭宇案一审时部分判决出现了失误,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直至今日这样的影响依旧存在。

  法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完全将法律生搬硬套。毕竟法律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法律规则是既定的,但制定、运用规则的是活生生的人。借用法理学家贝卡利亚的一句话:“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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