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杭州二奶网 > 正文

“于艳茹案”终审落槌北大再次败诉

  近日,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案尘埃落定。此前,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决定》。6月初,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颇为深远。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在于北京大学的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而关于《撤销决定》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书给出了明确透彻的回答。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一言以蔽之,在法院看来,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基本的行政法原则,也应当为行政机关遵守。

  笔者在读到该段判决词的同时,立即联想到张学英案。大家对张学英这个名字可能不太熟悉,但提起“泸州二奶案”,大家可能有所耳闻,至于法律界的朋友则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简要案情如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1994 年,黄某认识了张学英,并且在认识第二年与其同居。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确诊罹患晚期肝癌。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学英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学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正如张方诉称,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规定(遗赠并没有继承人身份限定),属有效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但该案经过两次审理,最终判决张学英败诉,理由如下: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学英要求被上诉人蒋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之所以引起轰动效应,除了案件本身的话题性之外,很大程度在于其首次利用“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原则进行判案,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

  按照法律界基本共识,法律原则由于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并不能作为法院的判案依据。但张学英案却突破了这一认知,在无法找到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利用法律原则断案。但即便如此,当时的法律学者仍然断言,民法注重意思自治,具有一定灵活性,该案的判决不具有普遍意义,更不足以为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所借鉴。

  但时隔十六年的于艳茹案却给出了回答,行政诉讼中用法律原则判案又何尝不可?正如上文判决原文所示,正当程序作为基本的行政法原则,无论是否细化为具体法律规定,都必须加以遵守。从这一角度看,将于艳茹案称为“正当程序第一案”恰如其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是时候挣脱旧有观念的桎梏,认可法律原则裁判依据的地位了。真正不能依据判案的只有存在于人的脑海之中、抽象的法律精神,至于已经演变为法律条文,印刷于法律文本之中的法律原则,则应当是名正言顺的裁判依据。成文法永远都不会是完美的,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法律原则的作用就是“兜底”,确保不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若不认可其作为裁判依据的地位,则其兜底功能就无法发挥,其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不啻为装点门面的修饰品。

  时代在进步,于艳茹案绝不仅仅只是个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实施意见》面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但“同案同判”已成为司法改革的指导精神之一,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是之,指导案例制度亦是之。相同的裁判思路会得到借鉴,不同的裁判逻辑则要严加论证。

  笔者希望于艳茹案只是个开始,正当程序唱罢,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能够相继登场,为公民权利的保护、行政权力的约束保驾护航。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foxireyan.comhttp://www.foxireyan.com/a/1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