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包养美女 > 正文

杭州老板100万包养少女约定一辈子做情人事后反悔要回钱 案例

05-15 包养美女

  “契约精神”是来自西方的一种思想,指双方签订合同之后,都要诚实守信,不能随便违约。契约精神是一个褒义词,但在2008年杭州的一份“包养”合同上,这份精神变了味,富商张老板花100万包养美女,要求美女秉持契约精神,答应做他情人,并且一辈子不嫁人,那么美女会答应吗?

  张老板年过四十,跟妻子结婚超过十年,有一对儿女,一家四口生活在杭州。张老板刚结婚时还没有钱,是妻子陪他一步一步打拼过来的,他曾发誓要一辈子对妻子好,但真的到了可以报答妻子的时候,内心已经被金钱腐蚀,忘记了妻子的好,转头去追求年轻貌美的女孩。

  张老板虽然对妻子没有感情,但不会为了外面的女人离婚,因为一旦为了情人跟妻子离婚,他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占不到好处,还可能要赔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出轨就是重大过错。

  张老板不愧是久经商战的老狐狸,如果谁栽倒他手里一定会输得很惨,而长相出众、社会经验不足的李女士就栽倒在他手里。

  2008年,张老板在聚会上对李女士一见钟情,立马对她展开金钱攻势,李女士很快在张老板的攻势下败下阵,同意当他的地下情人。别的富豪包养情人,只是口头上约定,而张老板包养李小姐,搞得像招聘员工,拟定了一纸协议。

  5月19日,张老板拿出一份协议,上面说明张老板作为甲方,支付乙方李小姐100万,并且每个月还另给钱给李小姐,李小姐要付出的劳动是当张老板情人,并且一辈子不结婚。

  任何人看到“一辈子不结婚”这6个字都会觉得代价太大,毕竟老板让员工打工,也没让他们一辈子不结婚。李小姐拿过这份协议仔细想了想,给老板打工不一定能赚到100万,而现在躺平除了有100万,每个月还有额外的钱进账,一辈子不结婚好像也可以,便签下这份协议。

  协议从双方签下名开始生效,李小姐整天都陪着张老板吃喝玩乐,比起上班轻松很多,刚开始她很享受当下的生活,但时间变久以后,她慢慢感觉发腻,发现被包养也活得不容易,张老板叫她过去她马上就要过去,哪怕身体不舒服也不能怠慢。张老板让她回去,她也只能一个人走在漆黑的马路上,不能像其他女生一样撒娇求男朋是送她回去。

  以上这些李小姐还能忍,最让她忍不了的是张老板又丑又胖,跟他走在一起总是引来别人异样的眼光,她都不敢让朋友看到她和张老板在一起,三个月后,她终于忍无可忍,提出中止保养协议。

  张老板平静地接受李小姐的意见,同意结束两人的关系,李小姐喜出望外,以为仅三个月100万就到手了,准备起身离开,可张老板叫住了她,要求她退还那100万。李小姐回过头看着张老板,看到张老板的表情严肃认真,才知道他不是开玩笑,但她觉得100万是张老板自愿给的,而且自己也陪了张老板三个月,她可以不用归还,而张老板认为李小姐违约,100万应该退还。

  张先生多次要求李小姐退钱未果,2009年2月,只能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让法官来判决。张先生在杭州有头有脸,怕这场见不得人的官司传出后会影响名声,对法官隐瞒了包养的情节,把100万包养费说成是借给李小姐的钱,而李女士为了保全脸面,也顺着张先生的话说是借的。

  如果是借款,那么李小姐要连本带利将钱推给张老板,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法院要求李小姐把100万都退给张老板。

  李小姐听到这个判决,悔得肠子都青了,责怪自己不应该顺着张某的线万是借款,当场改口称:“那100万不是借款,是包养费。”李女士不想就这么便宜张老板,决定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小姐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公堂,她说明了自己跟张老板是包养关系,100万是包养费。

  杭州中院经审理,张老板和李小姐签订的“包养协议”不具法律效应,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撤回一审判决,驳回李小姐上诉,至于100万怎么处置由他们自己协商。

  看到这肯定有人要问,什么样的协议或者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其实查阅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就能知道,具备下面三种条件的协议合同才由法律效应:(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出轨、包养不违法,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李小姐的“包养协议”不合法,她和张老板的行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100万就由他们自己协商何去何从。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foxireyan.comhttp://www.foxireyan.com/a/1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