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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00年男子诉65年男子包养协议无效!!

05-18 包养美女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0734.2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

  2021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BLUED”APP认识被告,当天被告主动添加原告为微信好友,之后便通过种种借口向原告讨要钱款。同年1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包养协议》,约定:由原告每个月支付给被告13000元人民币,被告便与原告共同生活,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将部分款项转给被告。2022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截止至2022年4月,原告已转给被告152385.98元。之后被告仅陪同原告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便消踪匿迹。而扣除生活费及红包被告共拿走原告60734.21元钱款。后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均拒不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包养协议》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包养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被告所收取原告的钱款理应偿还给原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双方没有达成包养协议,口头协议也没有。被告是做网络直播的,二人是在不撸帝直播平台认识的,原告主动给被告刷礼物在直播间主动要求加被告微信。2022年1月4日原告去X成都直播间和被告谈,要求被告去福建湾坞镇给原告做饭、打扫卫生、帮原告调整作息时间、做私人司机(以前原告是白天睡觉,晚上看直播玩游戏),每月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3万,住宿公司管,生活费由原告转给被告,被告自由支配,当时为此事双方还在直播间吵过架。2022年2月6号被告就去了福建,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每天的买菜支出微信记录都有,现金买的东西没有记录。2月26日晚上,原告的爸爸刘X芳、妈妈及湾坞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等到我们宿舍,要查原告刘X韬被骗80万元的案子,经查80万的事在刘X韬认识被告之前,与被告无关,刘X芳不赞成被告的工作,就要求被告离开福建,被告答应了,当时福建疫情严重,走不了,被告就重新租了房子,原告还是找到被告继续跟着吃饭,生活费还是被告全部承担。2022年4月29号,福建疫情结束,被告离开福建,当时刘X韬说吕X山还多拿刘X韬3万,吕X山算着多拿了1万,刘X韬的爸爸刘X芳给吕X山多次电话让被告不要给原告钱,怕给原告钱他又去给平台刷礼物,要求把1万转给刘X芳,被告就把多余的1万元于2022年5月5日转账给了刘X芳,刘X芳承诺这事就算过去。自始至终,被告没有要求原告转账,所有转账都是原告自愿的,希望做出公正判决。

  1、原、被告身份证,证实原、被告主体资格。2、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原告已转给被告152385.98元。之后被告仅陪同原告不到三个月时间,便消踪匿迹。而扣除生活费及红包被告共拿走原告60734.21元钱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无异议。自始至终被告没有主动要求原告转账,所有转账都是原告自愿的。被告的工资等费用共计4.3万元左右。被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双方来往账目情况。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交易明细与原告提供的明细大致一致,可以证实原告确实已经转给被告152385.98元,原告已扣除支付给被告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被告归还原告的共计81723.83元,故被告应归还原告剩余款项60734.21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转账明细原告亦未提出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以上微信转账明细证实双方微信转账、红包来往情况,原告陈述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支付被告152385.98元,扣除原告支付给被告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被告归还原告的款项,双方转账余额60734.21元,系原告对该账目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于2022年5月5日支付原告父亲刘步芳10000元,有转账记录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双方达成包养协议,约定有陪睡及照顾原告起居等内容,但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仅负责为原告做饭、调整作息、司机等工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包养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提出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包养关系,本院不予认定。相反,被告提出双方系被告为原告调整作息时间、照顾原告生活,与双方陈述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相吻合,双方之间应为服务协议,本院予以认定。

  2021年底,原告刘X韬与被告吕X山通过“BLUED”APP认识,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照顾原告生活,所需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13000元。自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底,双方在福建共同生活。自2021年10月底至2022年5月,原告通过微信支付被告152385.98元,扣除原告支付给被告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被告归还原告的款项,双方转账余额60734.21元。2022年5月5日,被告吕X山向原告父亲刘X芳转账10000元。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协议至2022年4月底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账余额60734.21元,扣除被告依据协议应取得的工资39000元及向原告父亲刘X芳转账10000元,剩余款项11734.21元,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提出已与原告父亲达成和解协议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包养协议,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确认该包养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X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韬11734.21元并支付利息(以11734.2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刘X韬负担600元,被告吕X山负担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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