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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杭州老板70万包养少女 一生做情人不准嫁人 不久反悔要回钱

  “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弛,爱弛则恩绝。”这句话出自倾国倾城的李夫人之口,李夫人对自己得到汉武帝宠爱的根本原因,有着清醒的认知。当男女之间地位不等,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只能用“宠”来形容,那这被宠的一方命运就捏在对方手里,正如男女间的包养关系。

  即使当事人以各种手段为这类行为套上“合法”外衣,也难得到法律的认可,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可以对此有充分的了解,2009年,杭州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情人张女士告到法院,说起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就不得不提一年前他们签的荒唐“包养协议”。

  王先生人到中年,事业有成,家庭安稳而美满,但他总觉得生活缺少了乐趣,直到遇见张女士。张女士年轻又貌美,王先生心动不已,他想在不破坏自己家庭的基础上和张女士长期地交往,当然,王先生的外形没什么优势,他拿得出手的优势只有金钱,双方恰好各自拥有对方想要的东西,于是顺利走到一起。

  对张女士而言,和一个已婚男子长期保持关系,如果没有保障,多少缺乏安全感,王先生正好希望她能一直陪着自己,双方就这点达成了一致,随即订立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借给张女士70万用于购买杭州市的某处房产,张女士则自愿一生做他的情人,不跟他人结婚。

  如果张女士违约了,就要将钱全部返还,反之如果王先生想解除关系,那他支付的钱全部归张女士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索,张女士有权不退还。人总是今日不知明日的事,协议的双方当初也没有想到,真正以一张纸确认关系感情反而容易出问题,王先生作为一个婚内肆意寻求外遇的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本就低;

  因此,他与张女士之间逐渐矛盾丛生,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吵着吵着,过往的你侬我侬完全没了,两人都有分手的意向,不过凡是跟钱有关的分手,总不会那么容易解决,王先生一改之前大方的模样,提出让张女士把他的钱全还回来。

  张女士表示拒绝,她认为自己都已经付出了一段时间的青春,凭什么王先生要反悔?当初双方可是签了份协议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她无论如何也不会主动提分开,既然这话是王先生提出来的,那就由他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协议规定,那70万元,她一分钱也不会退还。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当初订立协议,都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之类情形,那是否意味着协议就必然有效呢?

  王先生是有妇之夫,张女士也明知这一点,双方的关系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公共秩序。他们之间签订的包养协议,用一个“借”字掩饰婚外情的存在,本质并非一份借贷协议而是附条件的赠予,以张女士愿意做王先生的情人为条件从而成立的赠与合同。

  这种关系没有什么法律保障,极不稳定,所以王先生和张女士产生矛盾要分开后便彻底撕破脸,诉至法院要求判张女士将自己之前支付的70万购房款如数返还,被骂说话不算数也在所不惜。根据法律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原《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当返还王先生那70万元,张女士表示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认为,协议是无效,但双方都存在过错,把过错全归到她头上,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也发现了问题,什么问题呢?

  那就是本案虽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诉至法院,但实际上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引发的一桩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交往。司法应起到价值导向作用,此前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存在一定缺陷,从社会效果看,等于支持包养情人者行使撤销权,“人财两得”,形成不良的舆论导向;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民法理论中还有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原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并不是只有返还财产这一种处理的方式,只单纯运用无效返还思路来处理,考虑问题不够全面,当然如果判李女士获得70万也有鼓励第三者通过这种方式赚钱支持不当男女情感关系的嫌疑,同样会起负面引导效果。

  双方的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王先生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法律不予以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纠纷虽然事先约定当借款处理,但因双方行为均有伤风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不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因此最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有误应予撤销,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简而言之就是你们所签合同确实无效,但无论是王先生要追回财产,还是张女士要获得这份财产,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谁也无法假借看似“合法”的外衣为自己违背道德的行为受益。

  法律也是有其局限性的,并非所有与道德相悖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断得非黑即白,就像张女士和王先生,都明知自己所为不妥,一个为财以色事人,一个以为有了钱就可以无所顾忌,但他们的纠纷甚至达不到起诉合格条件,这说明人更多要自律,过度依赖法律的他律作用很可能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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