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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立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留给情妇吗?再谈“泸州二奶遗赠案”

  2001年,在黄永彬的尸体准备火化之时,突然冲出来一名年轻女子进行阻拦。

  张学英手拿遗嘱,声称黄永彬将他的个人财产留给了自己,并且由自己为黄永彬的骨灰盒安葬,所以黄永彬的妻子和他的亲戚无权处理黄永彬的尸体。

  一个“情妇”竟然敢登堂入室,在丈夫即将火化下葬时前来闹事,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和其他亲属都非常震惊并且生气。

  当天下午,张学英就以“侵害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分得自己应得的遗产。

  根据黄永彬立下的书面遗嘱,他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全部赠与“朋友”张学英所有。

  该遗嘱已经经过公证,可以证明是黄某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遗嘱法》没有规定说遗产不能赠与“婚外同居的对象”,那么按《继承法》规定,遗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赠予任何人。

  该案在2001年社会风气相对严肃的情况下,引发了社会的巨大争议和广泛关注。

  人们无法接受一个“情妇”居然敢登堂入室与原配争夺遗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似乎这个“情妇”也确实可以得到遗产。

  纳溪区法院对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期间曾一度中止)后才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按《继承法》规定,遗产也应归张学英所有。但是,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

  该遗嘱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一般来说,法律有具体规定的一般适用具体规定,就本案而言,应当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穷尽一般规定之后,才能适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

  有观点认为:虽然婚外同居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但只能说明不允许婚外同居,并不能推导出将遗产赠与婚外同居人的行为无效。

  此外,黄某与其妻子蒋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两人关系冷漠。而在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张学英曾不顾外人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尽心照料黄某。

  黄某立下遗嘱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可能是基于张某对他的用心照顾,不离不弃,并非是因为张某“情妇”的身份,这样的遗赠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说法也存在疑问,因为根据法院的判决,在黄某生病期间,是其妻子蒋伦芳一直在其身边护理照顾,尽到了扶养义务。

  有观点认为,该案判决受道德观念影响过大。在此案中因为其特殊身份,张某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当地法院在审判时允许1500名群众围观,间接导致张某在离开法庭时其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而且法官在宣判后公开表态,表示为张某说话的人简直不可理喻。

  也有观点认为:该判决违背了当事人生前的自由意志,侵犯了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权,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虽然维护了婚姻家庭的法益,但是整体弊大于利。

  当然,除了反对的观点,也有许多支持的观点,认为该案恰当使用了“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维护了婚姻和家庭的秩序。

  事实上,该案很重要的一个争议点在于受遗赠人的身份——“情妇”。如果是赠与其他的亲戚或好友,可能不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

  该案也给了我们一定的警示,无论两人情感关系多好,即使形同夫妻,也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否则,个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假使黄某与妻子蒋某在感情不和时离婚,后再与张某结婚,那么张某对黄某的财产便有法律上的继承权,也不会出现如此难堪的局面。

  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武器,无论何时,我们都应该了解一点法律,不光是关于婚姻,也包括其他方面。

  例如,外出打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面对老板拖欠工资,卷钱跑路等情况,追讨工资往往会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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