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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别“包二奶”行为的违法性和“二奶”财产的合法性

  从新华网上看到了关于对包二奶的财产是否应该保护的争论。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展开争论,充分地说明了有些人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包二奶行为的违法,并不意味着包二奶拥有财产也是违法的。包二奶也有其对合法财产的拥有权,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样适用于对于那些不幸成为包二奶的人。我们如果连这一点也不予以认可的话,那无异于因为一个人在某一个方面违法,就剥夺她的其它的合法权益,是否意味着一位女性一但成为了二奶,那么她的什么权利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呢?也就是说人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可以肆无忌惮地去对二奶进行人身上的或其它方面的伤害了呢?这种推断显然是错误的。

  本人认为,对二奶财产应当予以区分:合法的部份和非法的部份。合法的部份为其个人通过劳动、受赠、继承或基于其它的合法行为而来的。对于这一部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线;?!对于另一部份,也就是通过包二奶这一行为获得的财产。原则上来说,这一部份财产是非法所得,对于非法所得的财产,法律当然不能予以保护。其违法或非法性主要在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男方在没有征得其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或者家庭共有的财产的一部份转移给二奶,其行为显然是侵害了另一方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对于二奶获得的这一部份财产,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追回。同时,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奶因被包这一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因其行为违反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其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即使是在另一方夫妻共同同意的。这种获取也是违法的。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也是可随意的侵害!小偷去偷、他人去抢,都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奶的财产并不是绝对地排队在法律之外。

  对于那些因受男方哄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自觉地成为二奶的人,对于她们因二奶行为获得的财产是否应该予以保护呢?本人认为,从情理上来说,这些人也是受害者。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对她们的保护就是意味着对拥有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即男方的妻子的权益造的侵害。对于给二奶造成侵害的行为,是男方一方造成的,依理应当由男方来承担。但是,因其财产从理论上来说是其夫妻共有的,所以以财产的方式来赔偿,显然会侵害作为合法妻子一方的权益。在男方拥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因赔偿获取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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